储水囊、集污袋可以作为事故废水收集设施吗?有无依据?
【缘起】
【引子三】五星订阅文件《能否将雨水管网算作应急池容量?有无明确依据?!》发布后,同行们纷纷叫好,称赞基于环境部和地方省厅的文件资料,有根有据地回复了问题。近日,有同行提问,储水囊、集污袋可以作为事故废水收集设施吗?有无依据?幸有专家进行了有根有据的分析,故此修订。
【引子二】五星订阅文件《雨水管网能否接纳事故应急废水?有国标依据?!》发布后,同行们纷纷叫好,称赞对于中小企业终于有了便利依据。与此同时,也有同行提问,能否将雨水管网算作应急池容量?有无明确依据?幸有专家提供了明确依据,故此修订。
【引子一】五星订阅文件《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不可以共用?请看23年新文件明确规定》发布后,同行们纷纷叫好,称赞有根有据的论述可信,能否共用也给出了明确的文件依据。接着又有同行问询,雨水管网能否接纳事故应急废水?能的话不少中小企业会方便很多。恰有专家提供了这方面明确答复的国标依据,故此修订分享。
浙环发〔2023〕5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年内评审过的环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问题三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取消专家资格。因此,提高专家和同行水平迫在眉睫,尤其是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的水平。《总纲》也明确要求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日常环评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可以共用不?近期有环评师就此咨询,因为他项目业主坚持共用,他担心评审、复核出问题,所以来问。
HJ 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10.2.2规定,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明确“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明确并图示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封堵系统。应急储存设施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储存设施的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据此不少环评都提出要建设事故应急池,但是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性,经常会坚持将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共用,那么环评人就要找依据来说服业主。不少环评师常为此提问,究竟有无新文件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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