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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研读

小兵研究  · 投资  · 2 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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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于各种目的,会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在什么情形下仅仅会触发行政处罚,按税收征管法处罚即可,什么情形下会构成犯罪并接受刑事处罚,本文根据实务案例,整理了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进行研读。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对虚开发票的处罚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合刑法第205条及两高的解释等规定,对构成犯罪的条文可以理解为,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即不要求使国家税款遭到实际损失,只要求有使税款遭受损失的危险即可;B、除具备1中虚开的情形外,还需具备逃税的目的,即:使国家税款有遭受损失的危险。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二、实务情形分析

本文对实务中那些带着逃税目的虚开发票的典型模式,如无真实交易且三流不一致的空转虚开、变造虚开、注册并注销公司的暴力虚开等,因其典型性和明显性,按律法办即可,不再赘述,仅对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两种情形为代表展开讨论。

1、公司中常见一种情形为:股东/管理者经常拿着自已消费的发票来单位报销,这算不算虚开发票呢?实质为个人支出,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只是将发票抬头开具成公司,变成了公司入帐报销的凭据,并达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目的,首先这种形式肯定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延伸到刑法层面,如认定为构成犯罪,似乎感觉有点牵强,实践中,也很少见到因为此类行为而被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例,但笔者认为,没有前例并不代表没有构成的可能,如果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数据,在某些情形下,按“咬文嚼字”式理解法律是不排除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可能的,因为兼具了虚开的行为和逃税的目的。另外此案例中,如果是股东的行为,还牵涉到个人所得税的逃税行为,会被税务机关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追征补税。因此,企业主们在运营公司过程中,不可以抱着侥幸心理因小失大,一旦被追刑责,对企业和自已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另外一种情形常见于公司为了融资贷款的需求,为快速实现业绩的增长,往往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与其它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或嵌入原有的供应链交易体系,使整个贸易流程看起来从收款付款、合同签订、货单流转的形式完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循环开具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最终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虚开的行为,按一、2中的构成要件来看,因为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但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尽管闭环虚开没有逃税的目的,但“融资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且但该行为实质性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没有税款流失可能仅会作为量刑的标准。因此,笔者建议企业还是应通过真实交易和合法途径进行融资,不要贪图捷径而身犯险地。

总结

虚开发票作为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历来是税务监管和刑事打击的重点。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全电发票的推广,法律规制体系也日益严密。在"以数治税"的监管背景下,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建议企业建立税务合规体系,必要时引入税务律师开展刑事合规审查,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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