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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外卖员权益 为新业态劳动者保驾护航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互联网短视频 法律  · 8 小时前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和关联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外卖员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江苏某公司为其购买了雇主保险但双方争议是否为工伤。经过复议、诉讼等程序,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通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春节前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指出新业态劳动用工的新特点,并强调认定劳动关系需关注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得到解决

外卖员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经过复议和诉讼程序,法院认定江苏某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法院通过调解实现纠纷一揽子解决

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调解,引导用人单位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分三期共赔偿16万元,并进行了司法确认。春节前,李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关键观点3: 新业态劳动用工特点引发关注

外卖配送、网约车、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劳动用工呈现灵活性、不定期性等特点,文章强调认定劳动关系需关注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并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正文
















































































近日,在安铁法院主持下,江苏某公司向外卖员李某如约履行了最后一笔赔偿款,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和关联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一揽子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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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外卖员李某骑电动车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李某以江苏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某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后该公司仍以其与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并为李某购买了雇主保险而非工伤保险为由,认为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服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结果,向安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合同》,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从合同约定内容和具体履行情况看,详细规定了学习、培训、考勤、奖惩、薪酬等内容,还附有劳动者竞业协议,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故该《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双方依法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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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实现一案解纷,立案庭承办法官对关联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并进行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该案符合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调解,另一方面向李某陈述诉讼负担、诉讼风险,从减轻诉累、快速赔偿角度劝导李某同意调解。经过多次调解,用人单位与李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分三期共赔偿16万元,并同时就该赔偿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在司法确认的强制力和法官的督促履行之下,春节前,李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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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配送、网约车、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劳动用工呈现灵活性、不定期性等新特点,表面上的“劳务”“外包”“雇佣”等概念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挡箭牌”,认定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实践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劳动关系均受法律保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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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石海平

编辑:张韵晗

文字:冯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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