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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互联网金融 金融  · 2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旨在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服务。主要内容有尊重公众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拒收现金,支持现金支付并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需采取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目的和背景

为了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

关键观点2: 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关键观点3: 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服务。

关键观点4: 现金支付的支持和保障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尊重公众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确保现金支付顺畅。

关键观点5: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求,包括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等。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gl@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
  1.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3月14日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称现金)行为, 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 一)人工方式收款;
  (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
  第五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 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 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 二)采用 “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第六条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当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接受现金。
  第八条 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第九条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不得要求或诱导其它 单位和个人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或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现金等支付方式选择产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 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金 融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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