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员工事假的审批,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那么问题来了,事假公司想不批就不批吗?不批事假,员工仍然休假,可以算旷工吗?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个真实案例,案号(2022)京0108民初13325号。员工由于妻子生娃需要频繁请假,休完陪产假12天,年休假8天,事假7天后,仍然需要请事假。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对于长期请假的员工,容忍度自然不高,故而要求HR拒绝了该员工的事假申请:HR主管:“鉴于您已请休了陪产假、年休假和多天事假,我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员工:“我请问您,我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员工:“孙经理,您要没什么问题的话我就继续休事假了”。HR主管:“您的假期没有被公司批准。如果您不按照您的排班到公司上班,将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记录并处罚”。从沟通记录看,HR的沟通也算中规中矩,按公司要求办事,语气委婉,对于员工很冲的对话没有正面发起冲突。之后的剧情,就很喜闻乐见了,公司以旷工辞退了该员工,员工就把公司给告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本案中,员工在被辞退前的约一个月内,其家庭面临着重大考验:母亲患精神分裂症、9岁长子两次住院、其妻子刚分娩生产,自身体力尚有待恢复。员工除了向用人单位请休事假照顾家庭之外,没有更周全的选择。可见,员工选择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面临以上遭遇的情形下,员工请休事假的事由显然是必要合理的。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员工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7679.04元。最后,劳动法对于事假的审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已经履行合法程序的休假制度执行,但对于这类有特殊需要的员工,应该秉承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否则,即使有制度规定,也可能导致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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