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旨在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和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主要调整包括全省生育保险费率降为0.7%,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和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并推动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和跨省直接结算。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旨在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1200元。
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同孕期设定限额支付标准。
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并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以便民利民。
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已下发,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此次提高了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该政策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在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方面,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以省本级为例,通过图表可对比待遇提高情况。
此次政策统一了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长沙晚报出品
记者:徐媛 通讯员 欧阳振华
编辑:李卓
审核:曾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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