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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严保护” 紧抓“快保护”

江苏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科技媒体  · 21 小时前

主要观点总结

江苏法院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通过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推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采用严格保护措施、创新裁判理念,积极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竞争和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创新,保护科学家合法权益。并通过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市场竞争生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江苏法院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

江苏法院通过制定行动方案、推出司法举措、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等措施,为助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释放法治效能。

关键观点2: 江苏法院展现坚定司法态度,对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已对多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

在某奥公司诉陈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对窃取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的行为人作出高额赔偿判决,彰显司法守护创新成果的强大决心。

关键观点3: 江苏法院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竞争和知识产权纠纷,以司法力量捍卫数据权益。

江苏法院通过快速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制定裁判规则等方式,展现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敏锐洞察和果敢担当。

关键观点4: 江苏法院重视人才激励机制的完善,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发明人身份确认的裁判标准、支持专利权人创新成果给予有力保护等举措,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关键观点5: 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市场竞争生态。

通过发布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江苏法院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正文

原标题:做实“严保护” 紧抓“快保护”— 江苏法院司法赋能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呼应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的目标定位,近年来,江苏法院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研究出台服务“科技创新走在前”行动方案、推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条司法举措、出台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五项措施、向社会二次公开发布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典型案例、新近又出台十五条司法措施加强中医药知产保护,为助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释放法治效能。

筑牢“严保护”,全力保障助科技创新

据统计,江苏连续8年成为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全国省区第一。

江苏法院深刻领悟到,守护知识产权便是捍卫创新根基,而推动创新发展正是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成长。2023年9月,为进一步强化对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省法院精心制定并推出了专项行动方案。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着重强调:“此行动方案精准定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亟待攻克的‘卡脖子’难题,紧紧围绕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以及原始创新成果筑牢防线,持续深化创新、权利、惩罚、效率与诚信导向,全力以赴为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审理涉及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展现出了坚定的司法态度,已对300余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某奥公司诉陈某、某腾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判定窃取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的行为人向某奥公司作出高达2亿多元的赔偿,这一案件创下了全国侵害商业秘密判赔金额的最高纪录。自2021年起,全省法院在类似的重大案件中,判决赔偿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已达130余件,彰显出司法守护创新成果的强大决心。

无锡灵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筹备北交所上市的关键时期,遭遇广东一家同行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索赔2300万元。

无锡中院从立案到判决仅用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42天,迅速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使灵某公司得以在三个月后重返北交所。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成为各大平台激烈角逐的关键资源。近期,镇江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针对“一键搬家”“一键代发”软件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公司因开发并运营被认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软件,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停止违法行为及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以司法力量有力捍卫了数据权益,树立起鲜明的司法导向。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虚拟主播、人工智能、5G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经济产物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江苏法院受理的涉数据资源类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面对这一发展态势,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吕娜介绍:“近年来,江苏法院紧紧把握时代脉搏,聚焦打造数字经济新高地,大力加强对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与探索,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在南京、苏州、无锡三地设立3家数据资源法庭,并通过与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与南京理工大学签署“江苏省数智化知识产权创新实验室”共建协议,各方协作共同开展前瞻性研究,推动规范发展。

创裁判先例,有章可循显江苏智慧

“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客体复杂、利益诉求多元,非此即彼的裁判结果往往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给案件处理增添了更多不确定性。”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曹美娟坦言。对此,江苏法院积极作为,率先探索多元破解新思路,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交上满意答卷。

在一起半导体存储技术发明专利纠纷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聚焦技术争议,采用“穿透式一揽子”方法,通过两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促成双方就技术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后,积极推动双方谈判调解,最终,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了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而另一起在网络直播业内引发不小震动的全国首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涉及虚拟主播形象价值损失认定等无裁判先例可循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律问题。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苏州互联网法庭)庭长吴娅提出,以直播流量贡献度作为判断虚拟形象与“中之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的关键标准,进而对“中之人”违约行为致使虚拟形象价值受损金额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依法规范、促进虚拟直播这一数字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价值。

在全国率先探索实验数据保护、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游戏代练、地理标志反淡化保护、精细化确定赔偿额、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细则等一批裁判规则;牵头制定全国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案指引;率先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率先出台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审理规程,推动侵权救济便捷高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严重侵权失信人名录登记、发布及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机制……

江苏法院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敢担当的创新精神,及时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产生的新问题,源源不断地贡献出极具开创性的“首创”智慧,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强大动能。

护人才成果,完善机制激创新活力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素,一旦创新主体间发生权利交错,权属发生争议及权利保护范围未能精确划定,不仅会影响权利人及时获得市场回报,更易阻碍技术的迭代更新。

郭某、周某某系重症领域医学专家。2020年初,二人率先提出将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用于某疾病治疗的思路,主动与研发上述药物的某药业公司就治疗方案开展合作,并全程参与相关研发和试验,但双方未就科研成果权益分配进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合同。后药业公司获得专利授权,但未将郭某、周某某列为专利发明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明确了发明人身份确认的相关裁判标准,判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维持。

近年来,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之一。江苏法院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拥有“一种抗神经衰弱的药物”的中药发明专利,立某公司10余年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生产药品并经销售获得巨大收益,但未与余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一直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最终,南京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参考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做法,支持了余某要求支付专利许可费等诉请,从而对专利权人创新成果给予有力保护,使中药创新技术得以合理回报。

为让科研人员更加勇于创新、安于创业,专心致志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江苏法院用完善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尊重科技创新、严格依法维护科学家合法权益、弘扬科研诚信的鲜明态度作出了最好的注解。

江苏法院在裁判中注重诚信导向,持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不诚信行为,三年间,省法院先后发布两批江苏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以净化市场竞争生态。

谈及省法院开展的2024年专项治理行动体会,吕娜表示:“新质生产力需要市场支持才能发展壮大,我们要做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项项找准结合点、发力点的司法创新举措,一个个体现司法智慧的鲜活案例,展现了江苏法院以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创新的裁判理念和积极的社会治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的司法担当,彰显出激发科技创新新引擎的非凡“江苏力量”。

来源:《新华日报》2025年1月21日第14版/记者 王晓红

编辑:陈   康

发布:戴   勇

校对:张   锋

审核: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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