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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施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南通市场监管  · 食品安全  · 4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新规定名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更好地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定的修改背景及目的

市场监管总局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观点2: 主要内容的调整

新规定调整了规章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同时,优化了工作制度机制,细化了监管具体要求,回应了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

关键观点3: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具体要求

新规定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此外,还完善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关键观点4: 培训和考核机制的要求

新规定还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规定了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


正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抓手。《规定》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定》明确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立法,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用范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化为制度文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实际执行中机械重复相同工作。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要求,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规定》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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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供稿:胡   俊

审核:冯启超

发布:胡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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