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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仅开3个多月,经7次维修故障依然无法清除,能否换台新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社会 法律  · 3 周前


买车仅三个多月,

车辆发动机就出现故障,

消费者七次前往汽车销售公司维修

经过检修仍无法清除发动机故障灯,

能否更换一台新车?

近日,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尹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购了一台轿车。11月1日,尹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正式达成车辆买卖合同,购车款总计136,800元,车辆开始交付使用。


2023年2月6日,车辆行驶一千余公里时,尹某发现车辆出现发动机故障灯和启停故障灯等显示异常,遂先后7次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要求维修。公司检修人员经过检修无法查明原因,每次维修过后不久,发动机故障灯就会再次亮起,始终无法清除故障码。该公司通过厂家同意后,向尹某提出更换发动机的售后修理方案,但遭到尹某拒绝。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成,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湘潭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尹某更换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汽车仅在行驶一千余公里(三个多月)便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和启停故障灯亮等异常,且经过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排查维修后亦无法完全排除故障,被告应当对案涉车辆的质量瑕疵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案涉车辆在行驶三个多月时多次显示发动机故障、启停故障,经被告多次修理后亦未解决隐患,该隐患已严重影响原告的驾驶安全,故原告要求被告更换车辆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原告尹某更换同型号的合格新车一台。


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更换”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在人们日常消费和交易行为中,较为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对“更换”进行明确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涉及车辆登记、产权转移、车辆状况的检验等复杂因素,同时汽车行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而对汽车安全性能的要求需相应提高。


通常认为,更换发动机属于汽车重大修缮。本案中,尹某因发动机故障灯和启停故障灯等显示异常先后七次要求维修,经过检修仍无法查明原因,也无法清除故障码。救济次数之多,说明该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受到较大侵害。卖方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确保汽车达到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行使的性能上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消费者主张更换新车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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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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