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参考案例,涉及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的借款纠纷。朱某某主张借款100万元给陈某某和曾某某,但证据不足,法院最终未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文章还介绍了法院在案件处理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裁判逻辑,包括案由的意义、审判权的边界、举证责任分配等。最后部分介绍了新公司法第88条的相关讨论、烂尾楼业主诉西宁市房管局索赔被驳回的案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的司法保护。
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的借款纠纷,涉及100万元的转账和争议。
法院应严格在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主张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审理案件,二审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后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若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法院需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并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不溯及既往的表态,对理解该条款提供了重要参考。
介绍了一起烂尾楼业主因未履行资金监管向法院索赔被驳回的案例,说明未履行资金监管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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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0 / (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原告朱某某诉称: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母女相熟,2011年11月下旬,陈某某、曾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不计息。朱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100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11月底,朱某某要求还款,陈某某、曾某某借故拖延,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某、曾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转汇100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以及《借条》(复印件,有明显的折叠痕迹),该《借条》约定“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在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还清,不计息”,并有“曾某某”签名。
被告陈某某、曾某某辩称:上述款项不属于借款,朱某某和曾某某曾同居生活,陈某某(曾某某之母)曾给朱某某大量资金支持,基于前述事实向陈某某划款,是给陈某某、曾某某的补偿,《借条》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金额也与本案无关。
朱某某称曾某某写下《借条》后交给李某,后通过李某转交朱某某。在2012年9月28日朱某某准备收回《借条》时,因在佛山喝酒被打破车窗被盗而至《借条》遗失。为进一步证实上述借款的成立,朱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并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调取报案询问笔录。但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朱某某与曾某某均确认,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但曾某某称对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开始时并不清楚。在了解了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后,曾某某才提出与朱某某分手,朱某某遂以该100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曾某某予以返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以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改判曾某某返还100万元款项。曾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该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该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在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能否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程序及实体问题,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诉讼请求范围及案由确定对审判活动的约束作用。以下从法律程序与实体裁判两个层面进行专业分析:
一、程序问题: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边界
处分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朱某某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主张返还借款,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范围内。二审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后,直接判令曾某某返还100万元款项,实质上突破了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框架,属于对被告程序利益的侵害。
案由对审判范围的约束
案由是确定案件审理方向的核心要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条)。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围绕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在否定借贷关系后,若发现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而非直接作出实体裁判。否则将剥夺被告针对其他法律关系(如款项性质、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等)的抗辩权,构成程序违法。
二、实体裁判逻辑:法律关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借贷关系的举证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需对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完成举证。本案中朱某某虽证明了款项交付,但未能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据、聊天记录等),故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符合证据规则。
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裁判路径
若法院认为可能构成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需注意:
程序上: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释明后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超出审理范围;
实体上:不当得利需审查"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要件,而被告可能主张款项系还款、赠与等其他合法事由。二审直接改判返还,剥夺了被告对此类抗辩的举证机会,违反辩论主义原则。
三、再审裁判的示范意义
再审法院通过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禁止突袭裁判: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下径行裁判,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诉讼经济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即便存在其他救济可能(如另行起诉不当得利),亦不能以牺牲程序正当性为代价;
审级职能分层:二审法院的监督权不得突破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体现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本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重视诉讼请求的精准表达,而法院亦需严守中立立场,避免以实质正义为名僭越程序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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