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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生伤亡当月,公司未及时缴费,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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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法院在官网发布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其中包括对工伤待遇问题进行的答疑。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的平台。文章主要围绕法答网的作用、答疑专家的职责、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展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答网的功能和目的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旨在促进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的交流。

关键观点2: 工伤保险待遇的答疑重点

针对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当月未及时缴纳的情况,最高法院强调,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伤的原则是不因用人单位缴费原因而阻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键观点3: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司法实践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给予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应对应承担举证责任。


正文


2024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在官网刊载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其中问题五涉及到一个工伤待遇问题,最高法对此进行了答疑。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问题5: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疑意见: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则上不因用人单位缴费原因而阻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只有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法定缴费期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非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期限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王保保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杨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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