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47436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2)沪73民终384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陈瑶瑶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记员
王双燕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斌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昕捷,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关联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公司员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743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剧酷公司上诉请求
喜大公司和喜马拉雅公司共同辩称
喜大公司和喜马拉雅公司共同上诉请求
剧酷公司辩称
剧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陈 瑶 瑶
法 官 助 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 双 燕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