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同纠纷 | 判赔7400余万元!北京高院:搜狐诉华策旗下辛迪加公司《夏至未至》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知产宝  · 知识产权  · 2 天前

正文



——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述:

一、关于涉案协议的合同性质问题

本案中,涉案协议名为《信息网路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围绕辛迪加公司、霍尔果斯克顿公司公司将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专有使用权、维权以及转授权这一核心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包括双方围绕授权事宜的权利义务、授权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如无法播放涉案电视剧或提前下架双方的责任等内容。据此,可以确认本案的合同性质为关于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授权合同

二、关于飞狐公司是否有权向辛迪加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协议

……该情节符合涉案协议四、13的相关约定,飞狐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其与辛迪加公司之间的涉案协议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飞狐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解除主张,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辛迪加公司完成起诉状材料送达工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采购协议》于辛迪加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时即2022年1月28日解除,亦无不当。涉案协议解除后,辛迪加应按照协议约定向飞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授权费用及相关利息。

三、关于《采购协议》解除后的法律责任负担问题

涉案协议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后应按照涉案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飞狐公司与辛迪加公司之间的《采购协议》解除后,辛迪加公司应按照《采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协议》四、13条约定,涉案电视剧提前下线的,三方按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结算,辛迪加公司应在收到飞狐公司书面解约通知和红字发票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飞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授权费用并加算利息。现飞狐公司和辛迪加公司关于返还多支付的授权费用的计算方式存在不同意见,飞狐公司主张按照集数和期限的比例计算,辛迪加公司则主张按照涉案电视剧剩余授权期限的价值计算。对此,本院认为:

……当事人就意思表示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后,应当以一个普通人的合理理解为标准来进行解释。本案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授权许可合同,其中授权方为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被授权方为以向用户提供音视频内容的视频播放平台,因此,在对涉案协议进行解释时应当以涉案协议的合同词语的文义为出发点,从影视行业领域内相关主体的角度,结合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的目的等因素对涉案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解释。

根据《采购协议》四、13条约定,辛迪加公司应在涉案电视剧提前下架后向飞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授权费用”,该部分费用双方按照“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结算”,该条款中并未提及返还授权费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如辛迪加公司提及的剩余价值、点播量、广告收入等。辛迪加公司系《采购协议》的授权方,亦为授权费用的收取方,按照双方约定如《采购协议》因合同约定原因或其他法定原因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必然涉及相关合同义务的承担,其中包括授权费用的返还问题。如辛迪加公司认为其需要向被授权方返还相关费用时应按照涉案电视剧的剩余价值进行返还,则应当在协议签订时与合同相对方对此进行协商,并明确剩余价值的计算依据、方式或计算时应纳入考量的具体因素。但从《采购协议》四、13条的约定来看,该条款文义上约定为“实际使用的集数和期限”,从该条款文义上尚无法解释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按照涉案电视剧剩余价值或点播量确定返还费用金额的合意。

从《采购协议》的合同性质及目的出发来看,该协议涉及的是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授权。虽然在影视行业中视听作品的授权费用价格受授权性质、授权取得时间、是否处于热映期、影片题材、影片主演热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单就授权取得的时间而言,同一部视听作品在首轮发行、二轮发行以及多轮发行时取得相关授权支付的对价呈现递减走势,这也就是辛迪加公司所提及的电视剧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变动。视听作品的价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间节点对此进行考量评估或者量化,均会受此时前述因素的不同情况而产生不同的量化结果。现需要确定涉案电视剧因提前下架而产生的授权费用返还问题,针对剩余授权期限内授权费用的确定,在《采购协议》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架时的相关因素来确定剩余授权期限所对应的价值,亦缺乏合理性。辛迪加公司关于授权费用返还的相关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涉案电视剧一共为48集,上线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播放方式为同步跟播卫星电视平台首轮首播,下架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涉案电视剧全剧在飞狐公司平台上首轮播放完成的时间为2017年7月9日,从上线至首播完成共计28天,《采购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自上线日起满10年时止,即2017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涉案电视剧下架时,涉案电视剧的全部集数早已在飞狐公司平台上完成首轮播放,即涉案电视剧全部剧集均已上线使用。由此,一审法院关于从合同文字表述上应首先理解为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计算的解释,符合《采购协议》关于授权费用返还的相关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克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 不足以证明辛迪加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飞狐公司主 张克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民终501号

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初1227号
案由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崔树磊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记员 谢京辉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黄宝红

法官助理 屈   伟

书记员 郑   帅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解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中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二、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已支付授权费用66573972.6元并支付利息(以6657397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424000元。

四、驳回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

推荐文章
© 2024 精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