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民终501号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崔树磊
法官助理 杨 琦
书记员 谢京辉
审判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黄宝红
法官助理 屈 伟
书记员 郑 帅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一、解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中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二、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已支付授权费用66573972.6元并支付利息(以6657397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424000元。
四、驳回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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