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通告旨在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和通知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对审批目录进行了调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告背景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生态环境部的相关通知,结合天津市实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关键观点2: 审批目录调整
通告明确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具体内容,包括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海洋、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以及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多个领域。
关键观点3: 审批权限划分
通告指出,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区(含功能区)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负责审批。
关键观点4: 通告实施与旧公告废止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公告。此外,还提到了历史文章推荐及相关通知的内容。
正文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通告。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范围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及本通告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区(含功能区)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负责审批。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公告》(津环规范〔2022〕4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区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装机5 万千瓦及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新建装机5万千瓦以下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黑色金属矿采选的单独尾矿库项目;含尾矿库的黑色金属矿山采选项目。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有色金属矿采选的单独尾矿库项目;含尾矿库的有色金属矿山采选项目。含尾矿库的非金属矿山采选项目;非金属矿采选的单独尾矿库项目。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炼油、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焦化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改造的项目除外)。放射性同位素项目(含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 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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