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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徐娇发文:劝阻男子餐厅内抽烟,取证遭抢手机碗里被扔烟头!律师:双方均或侵权

潇湘晨报  · 湖南  · 2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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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曾永红 曹伟


12月26日,演员徐娇在个人微博发文:“在长沙的一家餐厅遇到一位抽烟的男士,让服务员劝阻后仍放话‘我把这支抽完’。”“我亲自劝阻后,这位先生叫嚣‘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我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这位先生抢走我的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我的饭碗里,现在正在等警察。”
随后,徐娇转发此条博文并补充:“警察来了,说长沙室内抽烟不违法,无法进行罚款。”她还在评论区表示:“这位先生的意思是如果我删除拍摄的内容,他就向我道歉,警察也对此提议表示肯定,但是我不删,也不需要或接受他的道歉。”
26日下午,徐娇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已经无法查看。
徐娇,1997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2006年,出演个人首部电影《长江7号》正式出道,并凭借该片获得第28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新人奖。

徐娇。图源个人微博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对上述社会事件进行了法律解读。
一、徐娇公开抽烟男子视频,是否侵犯男子权益?
徐娇公开抽烟男子视频,可能侵犯男子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
如果公开的视频中包含男子的可识别面容,且未经其同意,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视频中的描述或评论导致男子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名誉权;如果视频泄露了男子的私人信息,可能侵犯隐私权。
二、男子把烟头扔在徐娇碗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男子把烟头扔在徐娇的碗里,若该行为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且对徐娇造成了心理上的恐吓或骚扰,或者引发了争吵、冲突,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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