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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正式发文:20.83天变成20.67天,21.75天不变!|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职场  · 2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此发布了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文章关键点包括新的放假办法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影响,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以及废止原有文件的事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的放假办法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计算

文章中提到了国务院修改后的放假办法,新增了两天法定假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此调整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并发布了新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

关键观点2: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细节

根据新规定,年工作日由原来的365天减去休息日(104天)和法定节假日(原为11天,现增设为13天)后得到248天。然后进一步计算出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其中月工作日变为约20.67天/月。

关键观点3: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变化

文章提到了根据新的工作天数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方法。日工资的计算是基于月工资收入和新的月计薪天数(约21.75天),而小时工资则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乘以8小时)。这一变化对劳动者的工资折算影响不大。

关键观点4: 废止原有文件的影响

原有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已被废止。这一变化可能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产生影响,因为年工作时间和季工作时间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加班费有所增加。


正文


小编按: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新增了2天法定假日,会不会影响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中的两个数字“20.83”和“21.75”呢?人力资源法律当时推送了《20.83与21.75的变与不变,影响几何?| 人力资源法律》一文进行科普。今天,人社部终于正式发文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1日


重点提示:从2025年1月1日起,制度工作时间变成20.67天/月。这个数字的改变对劳动者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折算并不产生影响。但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会产生一定影响,因为年工作时间和季工作时间都会相应减少,修改前年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修改后变成1984小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势必造成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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