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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胜诉,获赔200万!商业外观保护典型案例解析

智讯ZEX  ·  · 3 周前

正文


本文可以这样用:

目的:通过案例分析,吸引潜在客户

  

吸引个人客户:

商标/包装设计师、个体零售商等

对应业务场景:风险警示/维权建议/诉讼代理

  

吸引企业客户:

生产厂商、经销商、品牌企业

对应业务场景:法律顾问/侵权风险警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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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4 年,市面上出现一款名为 “酒格” 的精酿小麦啤酒,其包装装潢与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胖东来超市”)的 “DL” 精酿小麦啤酒高度相似。胖东来超市认为,苏州富源泉公司委托山东泉堡公司等生产的该 “酒格” 啤酒,擅自使用与 “DL” 精酿小麦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L” 精酿小麦啤酒由胖东来商贸公司设计包装,胖东来超市经授权使用,于 2023 年 6 月上市后迅速热销,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其包装以银白色底色、黑色文字为主要设计元素,辅助橙色线条,形成独特视觉效果。而被诉侵权的 “酒格” 啤酒包装,在底色、文字字体及大小比例、排列布局等方面与 “DL” 啤酒极为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0 万元等。富源泉公司、泉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 年 12 月 31 日,河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一)胖东来超市是否享有 “DL” 精酿小麦啤酒包装设计的著作权相关权益

富源泉公司等被告抗辩称胖东来超市不享有相关著作权,认为其包装设计与其他啤酒包装存在相似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但胖东来商贸公司已就 “DL” 精酿小麦啤酒的包装设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授权胖东来超市使用。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交的其他啤酒包装与 “DL” 啤酒包装有明显区别,被告未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胖东来超市享有相关著作权权益。


(二)“DL” 精酿小麦啤酒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 “有一定影响” 的标识

被告主张 “DL” 啤酒的知名度在于品牌和啤酒本身,而非包装装潢,且包装上的部分文字属于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综合考虑 “DL” 啤酒的市场销售情况、媒体报道及消费者认可程度等因素,认定其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显著特征,构成 “有一定影响” 的标识。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 “DL” 啤酒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及侵权是否成立

被告认为其使用的是自有商标 “酒格”,且包装上的文字属于正当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参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原则,对比两者包装的整体设计风格、视觉效果、文字字体及布局等,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 “DL” 啤酒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胖东来超市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合理

被告提出其销售持续时间短、销售额和毛利低,一审判决赔偿 200 万元显失公平。原告则主张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销售范围广、获利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维权开支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三、判决分析


(一)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认定胖东来商贸公司对 “DL” 啤酒包装设计享有著作权,胖东来超市经授权有权使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准确计算,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综合考量 “DL” 啤酒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销售范围、销售旺季等因素,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200 万元,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惩戒。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泉堡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商,虽与富源泉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知识产权责任由富源泉公司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双方内部有效。泉堡公司作为专业啤酒生产商,应当知晓 “DL” 啤酒的市场知名度,却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富源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建议


(一)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产品设计研发阶段,应注重创新,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案中,胖东来超市因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为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二)生产销售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生产商、销售商在合作过程中,应对合作方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使用侵权标识而构成侵权。如本案泉堡公司,若在接受委托加工时,对包装设计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在侵权纠纷中,证据是关键。权利人应及时收集侵权产品的销售证据、宣传资料、维权开支凭证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损失的大小。被告也应保存好生产销售记录、合法来源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四)合法来源抗辩的合理运用

销售商若能证明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可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商作为侵权产品的源头,难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责,需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五)积极应对诉讼,合理主张权利

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各方应积极应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主张权利。权利人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如惩罚性赔偿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也应针对原告的主张,提供反驳证据,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本案通过对包装装潢近似性的认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经营,避免因侵权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权利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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