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汇总了关于债券市场处罚案例的内容,包括发行环节、投资交易环节等相关违规行为的案例。所有处罚案例均来自法询智库,登录www.banklaw.com可查看更多详细信息。
近期债券市场的处罚案例快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投资方面的违规行为增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债券市场全链条的处罚力度。这些处罚案例涉及多种违规行为,包括非市场化发行、干涉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监管、核查与尽职调查等方面。
1. 发行环节:包括非市场化发行、发行人案例、干涉发行利率等。2. 投资交易环节:包括债券池管理、投资交易规避内控与监管、投资交易询价与复核等。3. 银行间市场投资交易:包括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处罚案例涉及多家公司和个人,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农村商业银等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这些公司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调查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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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债券市场的处罚案例或者行政措施案例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债券市场在发行、交易、投资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增多,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债券市场全链条的处罚力度。
通过汇总我们也看到,近期债券市场的处罚案例,出现一些新的处罚原因,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这些案例,为债券业务合法合规开展提供借鉴。
2024年有多达20个处罚案例的处罚原因为非市场化发行,是涉及到发行环节处罚较多的类型,处罚对象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此前市场非常熟悉的主要是结构化发行,近期的案例中,“向投资者变相提供财务资助,干涉发行利率”这种表述开始出现,说明监管机构在调过程中,将非市场化发行的原因调查的更细致
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1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旅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就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向投资者变相提供财务资助,干涉发行利率。
二是未按要求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陕西旅游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债券发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情况,未勤勉尽责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职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避免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1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璜建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未履行变更程序,其中部分划转至体外公司使用或偿还拆借款。
二是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公告披露不完整。此外,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更的情况。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珞璜建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作为某发行人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行,在明确知悉发行人申请用途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下,仍按照发行人申请划转募集资金,并且部分资金通过发行人在湖北银行开立的账户划出体外。最终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均发生大比例挪用,其中部分用于发行人“自融”。湖北银行未有效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湖北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资金监管履职缺陷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财务报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债券的投资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是近年监管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特别是自2021年以来的债券大牛市当中,债券市场出现很多新的违法违规现象。
关于对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部分单一资管计划为银行理财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债券池管理不到位、股票投资管理有待完善、投诉处理流程有待优化、薪酬递延政策执行不到位、个别单一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经证监会令第203号修订,以下简称《资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经证监会公告〔2023〕2号修订,以下简称《资管运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资管运作规定》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切实提升私募资管业务合规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3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你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关于对山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且询价记录未留痕、投资指令未按照内部制度要求执行复核程序、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及入库审批管理不规范、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的风险监测不到位、未向我局报告公司员工及其配偶参与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未披露公司员工追加购买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的问题。
二是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部分信息未进行合规审核、对从业人员的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通过互联网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的问题。
上述情形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4〕24号 |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罚款13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
2
| 向某建(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银罚决字〔2024〕25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2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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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某(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 银罚决字〔2024〕26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2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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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某(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 银罚决字〔2024〕27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3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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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某宇(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8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6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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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谌某林(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9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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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刘某(时任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科技管理部经理) | 银罚决字〔2024〕30号 | 对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3.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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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 | 银罚决字〔2024〕15号 |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7.251903万元,罚款3606.755709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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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某敏(时任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固收业务部主要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4〕16号 | 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罚款5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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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某凡(时任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收项目组负责人) | 银罚决字〔2024〕17号 | 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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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唐某(时任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18号 | 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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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某菁(时任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部经理) | 银罚决字〔2024〕19号 | 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1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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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曹某(时任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0号 | 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2.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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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 | 备注 |
1 |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银罚决字〔2024〕21号 | 1.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72734万元,罚款110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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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姜某(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2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5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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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某平(时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银罚决字〔2024〕23号 | 对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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