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关于加班的相关问题,包括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加班时间的认定、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双休日出差是否算加班以及员工主动加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加班费计算方式
加班费涉及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两个方面。计算基数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计算方法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关键观点2: 加班时间的认定
加班包含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种情形。特殊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而周末休息日及调休的休息日加班则支付两倍工资。
关键观点3: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值班一般不涉及加班费计算,主要处理单位的安全、消防等事务,而加班则是继续本职工作的延续。
关键观点4: 双休日出差是否算加班
双休日出差是否算加班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销售人员出差期间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应视为加班。
关键观点5: 员工主动加班公司是否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主动加班不应视为加班。但如果公司缺乏相关审批程序且以考勤卡作为计算依据时,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正文
自2025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如果遇到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今天,企小薪就给大家好好聊聊「加班」这件事。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根据最新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3天:
因此,上述13天为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其他的周末休息日及调休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基数,二是计算方法。
1、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呢?
我国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01工作日小时加班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02休息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0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综上,加班费计算方法大致为:加点为150%,休息日为200%,法定节假日为300%。
2、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面,争议较多。
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调研2010)34号文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加班费按照劳动者每月恒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行为,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采取“有限适用”的原则,即约定的基数不宜过低,可参照总收入的70%作为约定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
但在广东则可以直接约定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各地差异较大。
加班和加点的区别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双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加班和加点,都属于劳动法所界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
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判断。
如果认定为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
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那么,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譬如销售人员,如果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提供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
当然,如果某员工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等形式替代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
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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