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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民警依法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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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总结

卓尼县公安局纳浪派出所处理了一起村民在村组微信群辱骂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事件。两名村民因对村委会工作不满,在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民警传唤二人到派出所询问,二人承认辱骂事实。经约谈,二人认识到错误并道歉,村委会工作人员谅解。法律链接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事件背景

近日,卓尼县公安局纳浪派出所接到辖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求助,村民在村组微信群辱骂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关键观点2: 事件经过

L某某因对村委会提醒缴纳医疗保险产生反感,在村组群内发语音辱骂;另一村民L某某因对宅基地政策理解不到位也在群内辱骂工作人员。民警介入,传唤两人到派出所询问。

关键观点3: 处理结果

两人承认辱骂事实,经约谈认识到错误并道歉。村委会工作人员谅解,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关键观点4: 法律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若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正文

近日,卓尼县公安局纳浪派出所接到辖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求助,称辖区村 民在村组微信群辱骂村委会工作人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民警处置。

接警后,民警随即向报警人询问情况。经了解,纳浪镇洮劳玛古村村民 L某某因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其为家人缴纳医疗保险的事情产生反感情绪,遂在 400 余人村组群内发语音辱骂村委会工作人员;洮劳雅古村村民L某某因对申请宅基地的政策理解不到位,也在村组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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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后,民警积极开展工作,传唤二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二人对其在微信群内言语辱骂村委会工作人员事实供认不讳。通过约谈两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 两人分别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也谅解了二人,并接受了二人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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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提醒广大网民朋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

多点理性、少点冲动

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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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吾  金

校 对:索  旦
责 编:索  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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