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乐视视频就《甄嬛传》被侵权发布声明,指出社交平台上存在售卖与《甄嬛传》作品相关的侵权产品息肌丸。文章还提到,商家利用热门影视元素自制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此外,其他热门影视作品也面临衍生品侵权问题,影视IP方在打击侵权时面临困境。律师建议提前注册商标、建立商标保护体系,并依托行政+司法协同治理路径进行高效追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乐视视频就《甄嬛传》被侵权发布声明
社交平台上存在售卖与《甄嬛传》高度相似或关联的产品——息肌丸,乐视视频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主张权利保护。
关键观点2: 商家利用热门影视元素自制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对商家使用与热门影视作品相关的名称、宣传语或设计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可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重救济。
关键观点3: 其他影视作品也面临衍生品侵权问题
除了《甄嬛传》外,其他热门影视作品如《哪吒之魔童闹海》等也发生过衍生品侵权事件,影视IP方在打击衍生品侵权时面临诸多困境。
关键观点4: 律师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高效追责
律师提醒影视IP方应提前注册商标、建立商标保护体系,并依托行政+司法协同治理路径进行高效追责,包括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启动民事诉讼、要求电商平台下架商品等。
正文
近日,@乐视视频 就《甄嬛传》被侵权发布声明,称社交平台上有账户宣传、销售与《甄嬛传》作品高度相似或关联的产品——息肌丸。
图源:微博截图乐视视频声明:“我司与该方从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亦未授权其使用我司知识产权(包括商标、设计、生产、销售衍生品内容等)进行商业活动。”乐视喊话售卖息肌丸的店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架并销毁侵权产品;删除一切与我司及该衍生品相关的虚假宣传内容;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司协商处理事宜。”据悉,《甄嬛传》是2011年由郑晓龙执导,孙俪、陈建斌、蔡少芬、蒋欣主演的清装宫斗剧。尽管播出已有十余年之久,《甄嬛传》仍被众多观众视为“下饭必追剧”并进行”N刷”,在豆瓣上更是被打出了9.4分的高分。本次侵权事件的焦点“息肌丸”在《甄嬛传》中是一种美容养颜但损害生育功能的药物。
图源:网络截图
@乐视视频 的声明中提及的两个账号“香沁阁”“中式香方”均在宣传售卖“息肌丸”产品并明确提及《甄嬛传》。法治网记者注意到,其实早在去年年初,一股跟着《甄嬛传》自制欢宜香、复刻息肌丸的热潮就曾席卷互联网,自制欢宜香的视频多次登上微博热搜。彼时有记者发现,淘宝有数十家店铺推出相关产品,销量最高的产品有上千人付款。在某社交平台上以欢宜香为关键词检索,有1000多篇笔记,以息肌丸为关键词检索也有800多篇笔记,其中有网友表示自己已坚持使用息肌丸80余天,并且持续在分享自己的打卡记录。近年来,网络平台上基于热门影视元素的自制商品屡见不鲜。那么,商家使用与剧集高度关联的名称、宣传语或设计,是否构成对影视作品改编权、复制权等权益的侵犯?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在内的多项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可能突破权利边界。需注意的是,若涉案名称或设计仅为作品中的功能性元素,如通用词汇、历史典故,且未达到独创性标准,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金作鹏认为,该事件中,“息肌丸”为《甄嬛传》虚构的独创性元素,与剧情高度绑定并具备显著识别性。商家在产品命名、宣传中明示关联该作品,可能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获得权利人授权,本质上利用了原作品的市场声誉谋取不当利益。此行为既可能侵害著作权(若“息肌丸”设计具备独创性),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可综合主张著作权、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多重救济。事实上,为了实现引人关注的商业目的,部分商家选择用蹭热度的方式进行“搭便车”。“搭便车”指经营者通过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或知名度,攫取本应归属于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若“息肌丸”未被注册为商标,商家直接使用该名称并关联《甄嬛传》是否构成“搭便车”行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指出,“息肌丸”虽为虚构药物名称,但因其在《甄嬛传》中的独创性设计、剧情关联及广泛传播,已具备显著识别性和商业价值,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作品)衍生元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商家在商品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与影视作品的关联性,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授权关系,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也能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基于影视作品的衍生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2025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爆火,登顶中国影史票房榜。然而,盛名之下暗流涌动,侵权周边层出不穷。“乾坤圈手镯”“哪吒盲盒”“《哪吒2》电影桌面挂件”“电影同款周边”“哪吒敖丙书包挂饰”……未经授权的哪吒手办、挂件充斥市场,部分商家甚至直言“现在很多都是盗版”。除此之外,《哪吒1》《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陈情令》等热门影视作品均发生过衍生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侵权事件背后实际上也反映出影视IP方在打击衍生品侵权时面临的困境。“影视IP方在权利主张、证据固定、执行效率及成本控制等方面都面临挑战。” 金作鹏律师指出,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隐蔽且分散,侵权者常以匿名账号、跨平台销售或“一件代发”模式运营,实际经营者身份难以溯源;商家常通过私人转账、跨平台交易规避留痕,权利人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影响赔偿额主张;部分平台对侵权通知的审查标准严苛,或以“避风港原则”消极应对,使得“通知-删除”规则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侵权商品持续流通……以上种种都加大了影视IP方打击衍生品侵权的难度。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高效追责?苟博程律师提醒,影视IP方,应提前对作品中的名称、标识等进行商标注册,建立商标保护体系。根据作品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进行多类别商标注册,扩大保护范围。如发生争议,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宣传内容、交易记录等,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支持。金作鹏律师则提出,高效追责需依托“行政+司法”协同治理路径。发现侵权后,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同步启动民事诉讼;对于电商平台等线上侵权场景,应善用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通知-删除”规则,要求平台立即下架商品、断开链接;针对“息肌丸”类衍生品侵权,可主张行为人擅自使用与影视作品具有特定联系的标识,导致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信息来源:法治网
法治浦东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