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该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文章涵盖了条例的定义、安装责任方、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施的区域、个人在门口安装摄像头的注意事项、违法安装的处罚等要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条例目的
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
关键观点2: 条例定义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收集、传输、显示、存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的信息的系统。
关键观点3: 安装责任方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地方政府建设;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场所,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关键观点4: 禁止安装区域
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如旅馆、饭店、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以及公共浴室、卫生间等地方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关键观点5: 个人在门口安装摄像头的注意事项
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注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判断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不侵犯他人隐私。
关键观点6: 违法安装的处罚
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或非法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将面临处罚,包括没收设备设施、删除信息、罚款等。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条例明确了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规定中特别强调,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也就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条例中也明确,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 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专家表示,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