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最高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终351号二审判决书,维持浙江高院2023年9月作出的(2021)浙民初8号一审判决书,即被告镇江施耐德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共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1.06亿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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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其为“施耐德” 知名字号的权利人,驰名商标“Schneider”、著名商标“ 施耐德电气” 的被许可使用人等;同时主张镇江施耐德公司、施耐德母线公司:
1.将施耐德中国公司享有的“施耐德” 字号 和“施耐德电气” 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且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恶意攀附商誉损害施耐德中国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于相同商品上及相关宣传中使用“ schneider” “施耐德母线” “镇江施耐德” “镇江施耐德电器” 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等;
3.具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规模大, 手段恶劣严重,获利数额巨大,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6500万元,按照三倍计算赔偿额等......
关于程序,本案2020年最初由杭州中院受理;2021年9月,浙江高院作出(2021)浙民辖26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高院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施耐德母线公司于 2023年2月21日注销,施耐德中国公司申请追加施耐德母线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跃宏作为本案共同被告,陈跃宏随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21)浙民初8号之五民事裁定驳回;2023年7月最高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辖终5号民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据悉,该案各方当事人开庭十次以上~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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