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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法院有招,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山东高法  · 法律  · 2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到期债权的执行过程,重点阐述了到期债权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问题。韩某欠陈某570万元,陈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对韩某在A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扣划,但第三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文章还涉及法官对到期债权执行中遇到的其他情况的解释,如租金债权的执行、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处理、冻结到期债权的顺位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韩某欠陈某570万元,法院判决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韩某对A公司持有1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尝试扣划,但A公司提出异议。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及执行

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可续冻。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处理。

关键观点3: 法官解答关于到期债权的问题

法官解答了关于到期债权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处理、冻结到期债权的顺位、未到期债权的执行等。


正文

鲁法案例【2024】770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都希望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钱,但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或者认识不准,都会影响案件走向和进展,比如“到期债权”的问题就很值得说一说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韩某欠陈某570万元迟迟未还,法院判决后,陈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某在A公司持有100万元债权。陈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对该到期债权进行扣划,但是第三人A公司却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A公司欠韩某100万元属于到期债权,即100万元欠款到期但是公司并未支付给韩某。法院对此涉案款项进行扣划,这在当时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A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A公司认为执行韩某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在本案中,法院扣划涉案款项之前,并未向A公司送达相关材料,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

债权通常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所产生,债权的给付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应依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内容确定。工程款、租金、资产转让款、合作办学收益等均属债权范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法律依据和冻结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冻结债权裁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申请保全人送达时,应当提示其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行冻结,以及未及时申请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案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继续执行,且不应对实质异议理由进行审查,避免以执代审,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种情况是第三人超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期间提出异议的,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其提出的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债权是否因抵销、履行已消灭等异议事由,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驳回其异议请求,依法继续执行。第三种是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到期债权被冻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进入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诉讼保全中,对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仅是冻结债权并要求第三人暂时不得向被告履行义务。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冻结债权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被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限制或剥夺第三人在后续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查后撤销了该扣划行为,之后,法院又下达了相关执行手续。


法官说法

刘志林

槐荫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还会遇到一些其他情况,比如被执行人若有租金,租金会按到期债权执行吗?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应当依照到期债权进行执行。
还有一种到期债权,没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只需不执行到期债权,而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因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本身并不违法,且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判决后,仍有可能恢复对该债权的执行。
对于到期债权冻结的顺位,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于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并没有对应的登记机关,无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故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
以上说的都是到期债权,对于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法院应如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等债权到期之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冻结未到期的债权,对第三人有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冻结未到期债权仅对第三人产生禁止向被执行人清偿的法律效力。债权未到期时,执行法院不得责令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对债权相应金额采取提取、扣划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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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槐荫法院、济南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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