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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例!市值连续20天低于3亿而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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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5*ST深天: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4  6  27 日至今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并自 2024  7  25 日(周四)开市起停牌。

 

上市日期1993-04-29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元;

(六)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

(七)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八)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交易: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存托凭证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份;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 5 亿元;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规定的连续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4-04-12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今日,深交所就6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七、请介绍本次退市制度优化完善情况。

答: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深沪两市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公司强制退市,常态化退市实现平稳开局。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现行退市规则需要进一步加大覆盖面和出清力度。近日,《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退市标准。深交所坚决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推动更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突出从严监管鲜明导向。第一,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第二,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第三,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

二是突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导向。第一,严格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创业板维持“1亿元不变,亏损考察维度增加利润总额,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第二,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对多年内控非标意见实施规范类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第三,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的重大缺陷退市情形,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第四,完善主板交易类退市门槛,适当提高主板A股(含A+B股)公司市值退市标准至5亿元,加大市场化出清力度,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

八、本次规则修订较多,请问在过渡期方面有何衔接安排?

三是退市制度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第一,修改后的重大违法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适用于新规则施行后收到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上市公司。对于未纳入退市新规则适用范围,少数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规公司,深交所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自律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第二,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资金占用、控制权无序争夺重大缺陷退市情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退市。新规则施行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对于新规则施行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第三,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规定实施*ST、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其中被实施*ST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撤销*ST或者终止上市。第四,修改后的主板A股(含A+B股)股票和存托凭证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起算相关期限。



 

 

 

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4-068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股票 2024  6  27 日至今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并自 2024  7  25 日(周四)开市起停牌。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六)“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 5 亿元;”和衔接安排之“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 2024  10  30 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在此之前,原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对于原规则在10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 A 股(含 A+B 股)在 10  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 3 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 10  30 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和第 9.1.15 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6 条“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或者在本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本规则第 9.2.1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于公告后停牌。”公司股票将自 2024  7  25 日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6 条“本所自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0 条“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本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1 条“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本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6 条“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  6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于 2024  7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于 2024  7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于 2024  7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于 2024 7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于 2024  7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于 2024  7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于 2024  7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于 2024  7 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于 2024  7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于 2024  7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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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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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先生,1591419172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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