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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关注收入确认方法并识别重大错报,立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审计芸  · 财务  · 4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上海证监局对立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在霍普股份2022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出具警示函的情况。详细阐述了立信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项目时存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测试、收入确认实质性程序以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审计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并指出这些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风险识别和评估方面的问题

未识别出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未恰当记录会计分录测试。

关键观点2: 控制测试方面的问题

未充分识别并评价与收入确认证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未充分执行收入与销售循环的控制测试。

关键观点3: 收入确认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

未对部分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予以关注并识别出错报、未充分核实收入确认的重要证据。

关键观点4: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审计程序问题

未能就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按照迁徙模型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关键观点5: 违规行为的后果

上海证监局对立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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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证监局网站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7日


12月27日,因在霍普股份2022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违反执业准则的执业行为,上海证监局对立信及两名注册会计师出具警示函。


经查,立信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风险识别和评估

(一)未识别出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记录会计分录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关于控制测试

(一)未充分识别并评价与收入确认证据相关的内部控制。你们在实质性程序中发现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存在日期与确认收入期间不一致等情况,但你们未充分识别并评价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未执行相关的内控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执行收入与销售循环的控制测试。一是你们在对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的相关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时,未明确相关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并记录针对控制点执行的控制测试。二是未测试管理层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三是未对光伏发电收入执行相关的内控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关于收入确认实质性程序

(一)未对部分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予以关注并识别出错报。你们未能识别公司在项目中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在不满足总额法确认的条件下全额确认收入导致的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实收入确认的重要证据。2022年,公司存在1个项目未签订合同,在仅有业主方委托函的情况下确认收入,2个项目未获取确认函等收入确认相关证据。你们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形,未对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关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审计程序

你们未能就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按照迁徙模型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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