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河南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工作指南,包括转让审批、备案、豁免备案等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同时,也介绍了废旧放射源回收、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等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文章详细梳理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的办理流程,包括网上受理、大厅分办、部门分办及承办、公示告知、办结、材料归档等步骤。
文章明确了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转让申请表、转让协议、处理方案等,以及备案需要的备案表、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大部分办理程序实行网上办理,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文章涵盖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的多个方面,包括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等,内容全面且具体。
河南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工作指南(2024年版)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放射源转让审批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放射源转让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放射源转让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放射源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人员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放射源转让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放射源转让申请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放射源转让申请表;
②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③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或回收协议。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申请表;
②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③转让双方签订的回收协议或转入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三)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
1.办理程序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告(2015年第2号)相关要求,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实行一年一次集中审批。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表;
②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③转让双方签订的回收协议或转入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承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表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
①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②放射源启运前的监测报告;
③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二)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跨省移入地)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跨省移入地)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移入地)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放射源异地使用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跨省移入地)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④操作规程;
⑤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
⑥放射源存贮条件证明;
⑦作业地点详细说明。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跨省移入地)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跨省移入地)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提交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④操作规程;
⑤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
⑥放射源存贮条件证明;
⑦作业地点详细说明。
豁免备案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豁免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梳理如下:
(1)网上受理(1个工作日)。豁免备案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提交豁免备案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
(2)大厅分办(1个工作日)。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3)部门分办及承办(5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收到转送申请后,根据工作分工交办至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写出退回理由及原因,通过行政审批系统退回申请单位。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辐射处将豁免备案表报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豁免备案申请表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申请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6)材料归档:辐射处将豁免备案表、处务会议纪要、申请材料等留存,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豁免备案申请表;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④使用和销售情况说明;
⑤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样本;
三、即办件
(一)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1.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审查
(3)大厅反馈公告
(4)办理结束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②送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接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③放射源编码卡或废源回收确认函(接收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系统。放射源编码应与实际一致。
放射性同位素(包含非密封源)跨省移出地使用备案
1.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审查
(3)大厅反馈公告
(4)办理结束
2.申请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①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②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作业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与辐射活动相适应,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系统。
内容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