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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经营不能盲了法律---解析《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知产宝  · 知识产权  · 2 月前



作者 | 井静娟  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知产宝 



盲盒的“前世今生”



盲盒文化源于美国,兴于日本。1880年美国杂货铺、棒球场等地方出现许多自动售货机,为了打败其他竞争者,“盲盒”的鼻祖哈德曼给购买糖果的消费者随即赠送一些小玩具,这种商业模式在当时取得极大的成功,这便是扭蛋盲盒的雏形。此后,扭蛋盲盒的玩法在日本发扬光大,从“筋肉人橡皮擦”扭蛋盲盒到“七龙珠”、“杯缘子”小姐等多款成人群体的扭蛋盲盒,扭蛋盲盒覆盖的人群从少儿拓展到成人。

2014年,盲盒潮流开始进入中国,很多广告、电视剧、明星们的社交媒体中开始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盲盒元素,促使盲盒文化快速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盲盒产量为0.6亿个,2022年国内盲盒产量增长至4.4亿个,产业规模也从2015年的22.6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149.9亿元。



各类盲盒乱象丛生,市监局印发规范指引(试行)



因盲盒实际得到的产品不可预见,其带给消费者独特的新鲜感和刺激性,兼具神秘性、收集性和社交性等多重消费属性,受到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各种类型的盲盒层出不穷,“盲盒经济”也引发了诸多消费乱象,譬如销售“活体动物盲盒”、借助“盲盒”贩卖三无产品、制造噱头夸大宣传、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盲盒商品等严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盲盒”经营不能盲了法律,“盲盒经济”不是法外之地,盲盒经营规范化势在必行。为了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解析



《指引》共二十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出了盲盒的经营红线,为盲盒经营者提供了规范指引,主要包括:


1.明确指引适用的范围


《指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盲盒经营,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盲盒经营者,是指从事盲盒商品生产、以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


2.明确盲盒经营范围


《指引》第五条规定,盲盒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3.限制消费对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自有商品的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自用、授权使用等行为,在盲盒经营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鼓励盲盒经营者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5.盲盒经营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盲盒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歪曲历史、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极端、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盲盒经营者不得以盲盒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赌博活动。


《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6.对于盲盒价格给予指导性意见

《指引》第七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7.建立事前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指引》第九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执行标准、性能、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储条件、安全警示、“三包”条款等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8.建立事中记录制度,指导盲盒经营者规范经营


《指引》第十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通过实体店、自助销售设备等现场方式或者互联网非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并建立相应的出厂概率抽检机制。通过互联网即时公开方式销售的,盲盒经营者应当保留抽取概率设定、结果抽取的完整记录,建立追踪记录制度,确保消费者所抽取的商品发放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记录留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9.建立各项监督机制,有效扼制盲盒经营者违法经营


《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盲盒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盲盒经营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自律准则,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机制,加强对隐藏款抽取、经营宣传、商品投放等具体行为及盲盒商品质量的监督。鼓励、支持盲盒经营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支持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在盲盒消费中的合法权益。


《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盲盒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


10.明确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结  语



“盲盒经济”给商家带来了极大的商业价值,也满足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在国内市场取得巨大的成功。但是任何经济方式的发展都需要相关制度的规范,《指引》的发布为盲盒经营者指明了方向。对于盲盒经营者来说,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在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尊重知识产权、维护优良的竞争营商环境,保障盲盒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END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宝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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