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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 二审改判全额支持500万,以被告业务员朋友圈所发信息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

知产宝  · 知识产权  · 1 月前




——上诉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鑫粤盛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确认某业务员在其厂区开展工作,且某业务员在微信朋友圈所发的出货情况均配有照片或视频,故某业务员在朋友圈就“冠军工匠”产品出货情况所发的朋友圈具有真实性,可作为认定被诉“冠军工匠”瓷砖的生产销售规模的证据。被上诉人主张业务员的朋友圈存在夸大的成分,但未予举证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被上诉人某业务员朋友圈显示的出货车次,按双方主张的牵引车载货量的平均值推算,推算出被诉“冠军工匠”瓷砖销售额就接近1000万元。由于朋友圈仅是用于宣传推广,并非用于准确记录出货量,故被上诉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冠军工匠”瓷砖应远大于被上诉人朋友圈显示的销售量。另被上诉人除“冠军工匠”外还有“冠军密码”“冠军天下”两款被诉产品,综合被上诉人的侵权规模、侵权期间以及合理的利润率考量,被上诉人可能的侵权获利应超过500万元,故二审法院对海鸥公司请求被上诉人赔偿500万元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4民初2831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6民终87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郑正坚
审判员 刘景景
审判员 王   浩
法官助理罗丹妮

书记员

郭淑怡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鸥冠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805-2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10B5K78。

法定代表人:龙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694908696T

法定代表人:张挺松,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方浩,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鑫粤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403室C1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NQ2E43。

法定代表人:黄昭用。

裁判结果一、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害海鸥公司第 661646号“”、第 5069012号“”、第 5069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标识的瓷砖产品;
二、华达公司、鑫粤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海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 500000元;
三、驳回海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鑫粤盛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第661646号
第 5069012号第 5069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瓷砖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等侵权标识,并停止在网站中使用等侵权标识;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 28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华达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鑫粤盛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海鸥冠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

裁判时间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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