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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部件功能的外观专利,能否用来评述发明的创造性

企业专利观察  · 科技自媒体 知识产权  · 2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体外反搏装置’专利ZL201720869128.0被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无效请求。该专利先后经历两次无效挑战,第一次部分无效,第二次全部无效。无效原因主要在于创造性判断中的外观设计视图未表明产品部件功能。双方间存在长期的专利纠纷、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专利无效请求及结果

普施康的‘一种体外反搏装置’专利两次被挑战,最终宣告全部无效。

关键观点2: 创造性判断的争议

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外观设计视图是否表明产品部件功能存在争议,引发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认定标准的讨论。

关键观点3: 双方间的纠纷历史

普施康与好博医疗之间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专利侵权纠纷已持续三四年,涉及多起诉讼和专利无效挑战。

关键观点4: 不正当竞争案例

普施康对好博医疗及其他几家公司提起的两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涉及贬低行为和经济赔偿。


正文

作者:黄莺



2025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施康”)的一件名为“一种体外反搏装置”的专利ZL201720869128.0,经合议组审理后,认为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苏州好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博医疗”)。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无效决定要点中,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合议组重点对创造性的判断中,外观设计视图没有表明产品部件功能,是否可以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来认定做出创造性的认定。

在具体了解细节之前,最好先了解下本专利被无效挑战的历史。

实际上,这是本专利第二次被挑战。在2024年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一次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针对该专利4个权利要求中的前3个,能够根据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是不具备创造性的,但是维持了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因此,第二次无效挑战主要针对的就是剩下的权利要求4。

对于这个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在第一次无效挑战中,合议组将其与证据4进行对比,认可了其创造性。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无效请求人在第一次无效的审理环节当庭补充了一份外观专利CN3549600D供合议组参考,但遗憾的是在第一次无效决定中,该文献并未实质被体现在无效决定中。然而这件外观专利却成为第二次无效中的关键证据。

第一次无效决定
合议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完整评述参见下图,可以看到合议组在此充分利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在证据3CN3549600D)公开的基础上,结合了技术启示,最终认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预见的,因此综合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次无效决定
对于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外观设计给出的技术启示这种创造性尺度,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是相对来说是小的,尤其是与用证据1-3的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这件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认定,可能会争议更大一些。
这也是很多同类的创造性驳回案件不断的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因,核心就是到底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认定和对比文件之间的数量组合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作用,有没有一个很清晰的适合中国创新国情的标准?
从目前来看,还是相对模糊的,或者说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标准还是相对严格的。这种方式基本上是以打击滥用专利为目的,而不是以保护创新为目的。是否与国家的主导精神相一致,值得思考。
实际上涉案的两家公司之间的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和专利侵权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四年的时间。
双方之间的专利纠纷发生在2023年普施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好博医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已知的有(2023)渝01民初814号、(2023)渝01民初817号、(2023)渝01民初818号。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好博医疗对普施康的专利发起无效挑战的涉及4件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均已经做出过无效结果。其中两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一件专利部分无效,还有一件专利经过两次无效挑战都是维持有效

2023年之前,双方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这一点在好博医疗2022年尝试登陆科创板(但最终失败)的招股书中有披露。

第一起不正当竞争:普施康诉好博医疗、广州奥迈、山东省立第 三医院不正当竞争
2021年5月14日,普施康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医师在参加广州 奥迈于2021年3月举办的招商会时,在其讲述中将重庆普施康的体外反搏仪器定义为第二代,将广州奥迈的体外反搏仪器定义为第四代,好博医疗将该次招商会的宣传推广情况通过其公众号“苏州好博医疗”进行发布。重庆普施康认为上述情况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贬低行为
2021年11月1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好博医疗、广州奥迈共同在《齐鲁晚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负担800元案件受理费。
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第二起不正当竞争:普施康诉好博医疗、广州奥迈、上海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优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林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杨、田鹏不正当竞争 案
2022年1月2日,普施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七被告自2021 年1月至2022年1月4日在原告参与投标的19项体外反搏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向招标方和采购方发出质疑函。重庆普施康认为上述情况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成本5万元、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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