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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分所向总所缴纳管理费的情况!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会计雅苑  · 财务  ·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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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开展了全面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及独立性管理方面

1.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到位。未制定外部协作单位和人员选聘及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以确保项目质量;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和审计业务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未有效运行。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一体化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和执行针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在分所人员招聘使用、工资发放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存在分所向总所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质量管理不到位。未明确高风险客户分类标准,个别高风险业务承接、出具报告未经质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4.独立性管理不到位。年报审计期间,1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买卖本人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1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近亲属买卖该成员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存在签字会计师和质控复核人未按期轮换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执业质量方面

(一)皇氏集团项目

1.未检查并分析皇氏集团应收皇氏数智有限公司往来账款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2.未分析皇氏集团2022年、2023年分别将两家子公司各20%、32.8996%股权转让给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常山药业项目

1.针对大额现金支出的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常山药业于2024年3月因2022年度通过大额现金支付虚列支出被财政部行政处罚。中喜所在执行2023年报货币资金循环现金支出控制测试时发现类似事项,但未结合期后处罚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未对销售费用、预付账款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识别和应对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未对异常记账凭证保持职业怀疑,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常山药业存在经常性大额现金支出、整数报销费用、无法开具发票的服务商相关预付账款结转至销售费用等异常凭证,但审计底稿记录不存在其他异常凭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汤姆猫项目

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重要境外收入审计中未将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核对识别为关键控制点;信息系统审计中未对有关境外数据来源真实性进行验证;细节测试时未核实财务结算金额对应的业务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境外业务银行函证和往来函证中,未对发函、回函邮箱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有关应收账款函证替代测试不足以验证应收账款余额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复核集团组成部分审计师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重要境外组成部分,未参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第一款、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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