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案件 | 地面研磨机专利侵权,法院综合对外宣传年收入100-250万美元、被诉侵权行为等因素判赔偿100万元

知产宝  · 知识产权  · 1 周前

正文




——上诉人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泉州康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兴翼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权利。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11及15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兴翼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关于技术特征11的比对认定错误,虽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无抽油装置,但仍然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之间设置有驱使两腔体内液体循环流动的抽油装置”等同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经审查,抽油装置是一个可拆卸的独立部件,兴翼公司公证购买的研磨机的抽油装置安装孔位及尺寸大小早已预留,将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研磨机的抽油装置拆下,即可直接安装到兴翼公司公证购买的研磨机的对应位置,并随时实现抽油装置的正常连接和激活使用。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兴翼公司公证购买的研磨机可以实际安装抽油装置并正常使用,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研磨机也实际安装了抽油装置。因此,就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1而言,被诉侵权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与之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兴翼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关于技术特征15的比对认定错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盖板的上表面安装法兰盘,法兰盘上设置有环形沉槽,在第一法兰的下端面相对设置环形沉槽,两个环形沉槽合拢后用于放置平面轴承”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盖板的上表面和第一法兰的下端面均相对设置有环形沉槽,以使合拢后的环形沉槽内用于放置平面轴承”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就技术特征15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均具有“第一法兰的下端面均相对设置有环形沉槽,以使合拢后的环形沉槽内用于放置平面轴承”;二者的区别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在“盖板的上表面的法兰盘上设置环形沉槽”,而权利要求1是在“盖板的上表面设置环形沉槽”。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将法兰盘通过螺栓固定在盖板上,法兰盘与盖板形成一体,在法兰盘上表面设置环形沉槽,实际仍是在“盖板的上表面”设置环形沉槽。其次,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5]段“本实施例中所述盖板的上表面和第一法兰的下端面均相对设置有环形沉槽,以使合拢后的环形沉槽内用于放置平面轴承,因为齿轮箱非常重,该平面轴承保证齿轮箱转动时,转动平稳”的记载,技术特征15的功能和效果是保证齿轮箱转动平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技术特征同样起到保证齿轮箱转动平稳的作用,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涉案专利没有限定盖板的厚度、环形沉槽的尺寸,二者的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的。因此,就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5而言,被诉侵权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与之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综上,一审判决关于争议技术特征11、15的相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天津康富斯公司、黄某、泉州康富斯公司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天津康富斯公司、泉州康富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黄某系天津康富斯公司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天津康富斯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黄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兴翼公司主张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及库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库存,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兴翼公司主张断开并删除天津康富斯公司、泉州康富斯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阿里国际站店铺的侵权链接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兴翼公司主张天津康富斯公司、黄某、泉州康富斯公司持续、重复恶意侵权,应由天津康富斯公司、黄某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由泉州康富斯公司连带赔偿兴翼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黄某无需就本案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兴翼公司以其2018年-2020年《审计报告》计算研磨机产品利润率为25%左右,结合被诉侵权产品每台单价48000元左右,天津康富斯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司介绍中记载的年总收入100万美元-250万美元、年产值250万美元-500万美元、最高年生产能力5000台、热线客服人员宣称月销量20台等作为计算依据,从本案起诉时间往前计算三年,主张侵权获利超过500万元。天津康富斯公司抗辩称公司介绍和客服宣传均为夸大宣传,不能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经审查,上述网站和客服宣传内容并非仅仅指向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宜以此直接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但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对外宣传内容存在一定夸张成分也应对此负责。综合考虑天津康富斯公司对外宣传其年总收入最低值为100万美元,依据兴翼公司《审计报告》计算得到的利润率仅为5%左右而非25%左右,涉案专利类型,天津康富斯公司、泉州康富斯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样态,兴翼公司为本案维权而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律师出庭支持诉讼等因素,酌情判令天津康富斯公司赔偿兴翼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泉州康富斯公司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闽 05 民初 90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2137 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长  吴  

审判员  李  晨

审判员  黄  

法官助理罗   梅
技术调查官张   英
书记员

谢思琳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霍红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康富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聪,北京高文(天津)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5 民初 902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康富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专利号为201610044952.2、名称为“多头行星式研磨机及其工作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断开并删除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阿里国际站店铺等侵权链接;

三、天津康富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1000000元,泉州康富斯科技有限公司在 100000 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福建兴翼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

© 2024 精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