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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财政部对两名CP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雅苑  · 财务  · 3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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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03 号)

当 事 人:赖**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001-100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久安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广物流)应收账款中尚未结算的9家公司款项共计153,142,982.42元,其中2022年新增3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76,769,198.50元,对应运输收入为70,430,457.3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58.58%,运输成本为66,883,874.47元,占当年营业成本58.91%。经查,3家公司应收账款、收入和成本均为虚增。一是安广物流未取得客户和承运商等合同相对方出具的能证明具体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存在、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控制权转移的原始凭证(如运单、发票、具体合同或订单、客户或经销商回执等),仅根据与上游客户和下游承运商签订无具体业务信息的框架合同、以及自制台账确认合同运输收入和成本。二是3家公司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在2021年度因审计调整予以冲回,2022年度无依据再次虚增,也未申报纳税。三是安广物流所提供的唯一证明单据为发车过磅单,该单据仅包含客户与上游发货人之间的物流信息,不包括安广物流与收货人等信息,不能证明安广物流实际已发生该经济业务事项。且经核实,上游发货人确认实际不存在相关发货信息,发车过磅单无法证明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久安所在安广物流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安广物流虚增应收账款、收入和成本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的情况下,以此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类型发表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02号)

当 事 人:曾**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001-100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久安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广物流)应收账款中尚未结算的9家公司款项共计153,142,982.42元,其中2022年新增3家公司应收账款余额76,769,198.50元,对应运输收入为70,430,457.3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58.58%,运输成本为66,883,874.47元,占当年营业成本58.91%。经查,3家公司应收账款、收入和成本均为虚增。一是安广物流未取得客户和承运商等合同相对方出具的能证明具体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存在、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控制权转移的原始凭证(如运单、发票、具体合同或订单、客户或经销商回执等),仅根据与上游客户和下游承运商签订无具体业务信息的框架合同、以及自制台账确认合同运输收入和成本。二是3家公司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在2021年度因审计调整予以冲回,2022年度无依据再次虚增,也未申报纳税。三是安广物流所提供的唯一证明单据为发车过磅单,该单据仅包含客户与上游发货人之间的物流信息,不包括安广物流与收货人等信息,不能证明安广物流实际已发生该经济业务事项。且经核实,上游发货人确认实际不存在相关发货信息,发车过磅单无法证明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久安所在安广物流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安广物流虚增应收账款、收入和成本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的情况下,以此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类型发表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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