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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治理“一包了之” !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新规出台

兵团零距离  · 食品安全  · 6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针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强调对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和从供餐单位订餐等不同供餐方式的责任划分。特别是学校食堂的责任更为突出,学校和幼儿园需要配备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或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还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新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为应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发布了此项新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2: 强调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指出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观点3: 细分供餐方式及责任承担。

新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并明确各方责任,强调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关键观点4: 特别关注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中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学校和幼儿园需配备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正文

记者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关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专门、单独制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
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委托承包经营的单位食堂,单位、单位食堂、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还强调学校食堂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同时,规定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新华网(记者赵文君)

编辑:丁娜娜

审核:钟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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