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延长效期与增加一致性评价标识能否一同备案?

蒲公英Ouryao  · 医学  · 1 周前

正文

来源:北京药监局   编辑:清风


一、问答内容:

根据2021年2月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十项第(一)条,已上市化学药品延长效期属于中等变更。 
根据根据《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七十九条,增加一致性评价标识需进行备案。
 请问老师,两项事项能否一起备案。如不能,应以哪个为先?
答复: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不同变更的备案时间安排,持有人可结合自身产品研究验证进展合理安排。
若仍需进一步进行沟通,可拨打药品注册处电话(55526917)咨询。
推荐阅读:

蒲公英Ouryao视频号

我们上线了蒲公英Ouryao视频号,每期3分钟,学习制药英语,用制药点燃你的语言星球。




© 2024 精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