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包括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产假延长的情况、全国关于哺乳时间的规定,以及哺乳时间和哺乳假的区别。同时,也介绍了各地关于哺乳假的具体规定。
成都官方明确了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增加一个月,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安排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各地区在此基础上可能有所不同。
哺乳时间是指产假期满到岗工作后享有的工间哺乳婴儿的时间,而哺乳假是产假期满后经批准的休假待遇。两者有所不同,需根据个人情况和当地法规进行申请。
不同地区的哺乳假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福建省等都有各自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怀孕女职工福利待遇可分为“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从医学角度上讲,是指妇女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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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也叫生育期,是指妇女生育婴儿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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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在之前的文章,小编给大家讲了女职工孕期和产期的相关福利待遇,很多小伙伴对于女职工哺乳期的福利有些许模糊,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讲哺乳期。(在文章的末尾,小编还给大家留了今日小福利,记得去看哦~)文章内容包括
1.
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30天?
2.
全国关于哺乳期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3.
哺乳时间和哺乳假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3月7日,成都市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纯母乳喂养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2月24日起实施。政策全文:
https://cdwjw.chengdu.gov.cn/gkml/xzgfxwj/1347511520199704576.shtml
《通知》中到底讲了什么?小编来给大家画重点:
成都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用人单位凭爱婴医院出具的“成都市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附件),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用人单位在成都市域外的分支机构是否执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由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相关规定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成都市的规定给予一个月产假。
用人单位凭爱婴医院出具的“成都市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爱婴医院,非爱婴医院不得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注意: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年初在官网上公开截至上年末的爱婴医院名单。大家可以在后台回复「爱婴医院」查看2025年成都市助产机构、爱婴医院名单哦~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含成都市内、市外分娩的女职工)应在分娩后3–5个月间,到爱婴医院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应由成都市内为其所生婴儿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爱婴医院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若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为非爱婴医院,则由所在地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天府新区和东部新区为指定机构)开具。爱婴医院应通过“成都市妇幼保健一卡通信息系统”查询婴儿喂养情况,须有2次及以上“儿童保健”信息(纯母乳喂养记录),同时现场询问产妇关于纯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以确定是否进行了纯母乳喂养。爱婴医院不能提前或延后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产妇、婴儿因病救治等原因,未进行纯母乳喂养的,不能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爱婴医院在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时,应通过“成都市妇幼保健一卡通信息系统”填制“成都市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相关内容,开具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由医师签字,并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
小编拓展:
根据《四川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规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爱婴医院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5个月间,为确系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据实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并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
非爱婴医院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也就是说,在四川省内的用人单位凭爱婴医院出具的“成都市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附件),都应该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那在全国范围内,哺乳期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现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关于哺乳时间都遵循全国规定。在一定程度有所区别,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当地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有很多人会混淆“哺乳时间”及“哺乳假”。需要注意的是,哺乳时间≠哺乳假。
“哺乳时间”是指产假期满到岗工作后所享有的工间1小时(每多1个婴儿多1个小时)哺乳婴儿的时间。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是法律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且该哺乳时间算正常劳动时间。
“哺乳假”是指在产假期满之后,经女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休假待遇,无需到岗工作。哺乳假并非人人可以享有,也并非每个地区都可以享有。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给予女职工哺乳期休假待遇,即未规定哺乳假。因此,在产假期满后,女职工一般需要正常上班,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时间”即可。但是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也有规定哺乳假的,对于有特殊情况,女职工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一定的哺乳假。如:
一、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上海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三、天津市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四、江苏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福建省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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