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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亿】梅花生物达成商业秘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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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企业公告   编辑:wangxinglai2004


近日,梅花生物发布公告,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与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就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


一、诉讼事由 
新疆梅花于2025年02月13日收到山东高院受理的由山东阜丰提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当事人如下: 
  • 原告:山东阜丰 
  • 被告一:新疆梅花 
  • 被告二:梅花生物 
  • 被告三:张伟
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研发成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元。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认为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在使用原告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黄原胶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自2012年起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生产黄原胶获利巨大,故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二、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本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金支付完毕即视为乙方、丙方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甲方黄原胶相关技术的一次性完整补偿,并就此取得甲方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

  •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再基于黄原胶相关技术向丁方、乙方、丙方或乙方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以任何形式向丁方、乙方、丙方或其关联公司提出主张,要求停止使用或主张补偿或赔偿。

  • 甲方应于2025年3月7日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乙方、丙方及相关人员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人名单等,配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终结程序。同时乙方、丙方撤回在新疆对甲方的诉讼。

  • 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包含山东省高级人民院案件诉讼费),乙方、丙方于2025年3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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