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案件┃顶格赔偿500万元!擅用“MK”商标及包品装潢案宣判

知产财经  · 法律 知识产权  · 2 天前

主要观点总结

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MK”系列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侵权标识和近似装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MK”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和装潢。

关键观点2: 被告的辩解

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合法持有并使用其他商标,主观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途径进货,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审理

法院认定三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近,构成侵权。同时,被告的包品装潢与原告的老花底纹几乎无差,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00万元。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院强调此案例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保护商标权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和知名品牌的发展。


正文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MK”系列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系轻奢时尚品牌“MICHAEL KORS”的箱包和服饰提供商。原告发现,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MK”“MICHAEL KORS”系列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原告“MK”系列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注册有“MK”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包、手提包等。经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第一,某皮具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并使用第22557474号“MKO”注册商标、第23279853号“MAITANE KALOS”注册商标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某皮具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前述商标虽被宣布无效,但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侵权损害的事实基础,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其运营淘宝店铺,通过合法途径从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货,在网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使用的“MAITANE KALOS”系列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18类包等,与所取证的被诉生产、销售、宣传包品的行为属于相同类别,构成相同商品。考虑到原告提交了涉案商标在相关领域中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相关公众具有极大可能性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原告与被诉行为主体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认定前述被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在其包品上广泛、持续的使用涉案装潢元素,该老花底纹已与其包品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涉案包品上使用的被诉装潢,使二者在视觉上几乎无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导致混淆,故认定涉案使用被诉装潢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其共同生产、销售被诉包品。关于某品牌管理公司是否仅为一般销售商,考虑到三被告系关联公司,具备经营上的紧密联系,某品牌管理公司对被诉行为应系明知,其与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行为,应当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告的“MK”系列商标、老花装潢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源自原告的长期、大量的努力。原告精心维护其品牌定位,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便捷,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的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尹斐、徐天宇

来源:海淀法院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浏览知产财经官网www.ipeconomy.cn




END



订阅我们,即可享受:

· 全年12个月网站会员;

· 知产财经独家报道、深度策划等全部原创文章免费阅读;

· 知产财经频道、知产财经系列分享会及线上研讨会视频全部免费观看。

在看给小编加鸡腿

© 2024 精读
删除内容请联系邮箱 28798533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