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开设花艺咖啡店,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法院根据共同出资、参与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等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开设花艺咖啡店,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最终店铺结业并引发诉讼。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不影响合同成立及效力。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等特征。实践中,口头约定的合伙事项也被司法实践认可。当事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等事项,避免纠纷。
正文
合伙关系还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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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四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三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回复过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2022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铺结业。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三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关于杨某、陈某与罗某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三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三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有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三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杨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三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判决已生效。
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当事人决定合伙事务前,应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面临法律风险。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的,尽量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保留出资凭证或是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作为日后解决争议的有效凭证。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